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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探析

作者:   发布时间:2016-03-21

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,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7条首次明确设立救助基金。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《交强险条例》第24、25和26条对救助基金首次作了原则性规定。2009年五部委联合发布《试行办法》,随后,福建、厦门、江苏等省市出台相关办法,实施救助基金制度。  一、救助基金性质界定 救助基金属社会救助,是法律赋予的权利,其与侵权责任、责任保险等救济方式协调起来,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。《道交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,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。救助基金实为交强险制度的补充,以给交通事故受害人全方位、无漏洞的救济,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所能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,带有强烈的人权属性,是一项十分重要保障制度。 二、比较中的救助基金 1.管理机构不统一 我国没有统一的国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,设立救助基金的决定权在省级人民政府手上。在国外,基金一般由官方和非官方共同管理,如我国台湾地区的《强汽车责任保险法》规定,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为财团法人。 2.资金来源单一 和发达国家一样,从交强险中提取保费收入是我国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;另外,我国的财政补助是另外一种重要来源。从国际上来看,直接的政府财政补助并不多见,多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执照时的分担额、基金的投资所得和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征税上筹措资金。 3.救助水平低 《试行办法》规定了救助基金只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、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(一般为72小时),而发达国家的救助项目一般有医疗费用、伤残补助、死亡补助以及生活补助,英国、日本甚至还包括精神抚慰金,其救助水平也比较高。 三、我国救助基金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   1.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    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制度,使救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和支配。各地方可以借鉴江苏的做法,和保险机构合作,利用保险机构的资源和专业优势,聘请其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人,负责救助基金具体运作,同时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。 2.资金依赖交强险保费提取 在尽量不占用公共财政和增加机动车车主负担的前提下,应扩大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。第一,拍卖机动车吉祥车牌。如2011年4月21日,许昌市首次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拍卖30个小型客车吉祥号牌,拍卖的222.1万元全部划入许昌救助基金专用账号。